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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事不再理”原则,永不能再起诉?


“一事不再理”是起诉标准之一。对早已产生法律认可的裁定、判决的案子,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不可就同一客观事实再次提起诉讼和审理。最开始是罗马共和国阶段是民事诉讼的一项标准,也适用刑事诉讼法,后为中国封建社会所承揽。原因基本是:既判的客观事实,理应视作真正,因此造成既判力的实际效果。近现代世界各国诉讼法广泛承继了这一标准。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要求:“对裁定、判决、民事调解书早已产生法律认可的案子,被告方又提起诉讼的,告之上诉人申请再审,但人民检察院准予撒诉的判决以外”。此条要求是在我国有关“一事不再理”标准的法律渊源,但未对一事不再理标准的可用标准做出确立的要求,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适用法律时也存有一定水平的疑惑。新民诉法民诉法法律条文在这个基础上,对“一事不再理”标准给予优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要求:“被告方就早已提到起诉的事宜在起诉全过程中或是裁判员起效后再度提起诉讼,另外合乎以下标准的,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被告方同样;(二)后诉与前诉的起诉标底同样;(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请同样,或是后诉的诉请本质上否认前诉裁判员結果。被告方重复起诉的,判决未予审理;早已审理的,判决驳回起诉,但法律法规、法律条文另有要求的以外。”真奈美是效仿大陆法系我国的基础理论,对一事不再理标准的可用规范做出要求。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要求中针对“法律法规、法律条文另有要求的以外”作怎样看待呢?

1.产生新的客观事实

被告方再度提到起诉的标准为产生新的客观事实。说白了“新的客观事实”,就是指起效裁判员产生法律认可后产生的客观事实,并不是原起效裁判员未查清或涉及到的客观事实,换句话说在原审完毕前就已存有的客观事实,不属于新的客观事实。

 

 

2.被告方撒诉后又提起诉讼的

在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存有许多被告方撒诉后又提起诉讼的案子,在其中有很多案子全是被告方、起诉标底和诉请与第一次提起诉讼时同样。但在第一次起诉中,因为人民法院并沒有对被告方的诉请开展实体线案件审理,因而不属于反复起诉,不属于“一事不再理”标准范围。

 

 

小结

“一事不再理”是是民事诉讼规章制度中的基本准则,但实践活动中怎样评定“一事”仍有异议,在评定后诉案子是不是与前诉案子组成“一事”时可效仿现有裁判员实例,但最后还是理应依据案子的详细情况多方面分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