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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被释放人员不释放


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发现监狱、拘留中心未释放服刑人员或者依法应当释放人员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对服刑期满或者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没有按期释放,对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应当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而不交付,对主刑执行完毕仍然需要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依法应当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而不交付,或者对服刑期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予以释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提前释放的条件
所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是刑罚执行中的假释制度、被判定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刑事执行制度执行一定期限后,不得预先释放危害社会的条件,因为存在真正的悔改表现。

 


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是指:
一、不致再危害社会。不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认罪认法、认真遵守监督规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与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与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了年纪、身体出现障碍,确实丧失了犯罪能力。

 


二、有特殊情况。指在国家政治、防卫、外交等方面有特别必要的情况。
假释是刑法执行中的奖励制度,主要体现了国家对服刑一段时间后改造的犯罪者具备法定条件时的慷慨人道主义政策,制定和执行该制度对于积极提高犯罪者尤其是长期犯罪者、改善恶习、尽快回归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拘留所服刑期满或者应依法释放的人员未按时释放,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如果你需要法律援助,欢迎来到常青法律网寻求法律咨询。